(一)收集证据时,要全面细致。除转账记录、相关文件外,还可留意公司财务报表、股东决策会议记录等,从中寻找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或滥用权力的线索。
(二)撰写追加被申请人申请书时,确保股东基本信息准确无误,追加理由要清晰明确,结合收集的证据详细阐述相关事实,增强申请书的说服力。
(三)若仲裁委不同意追加,在诉讼阶段向法院提出请求时,要整理好仲裁阶段的相关材料,进一步补充和完善证据,以提高法院审查通过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