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工单位应及时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避免因未缴纳而承担高额费用。
(二)若职工发生工伤且单位已缴纳工伤保险,要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保障职工权益,也规范自身流程。
(三)按照规定支付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四)若未缴纳工伤保险,积极承担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所有费用,避免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