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可密切关注破产程序进展,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确保自身权益在清算中被考虑。
(二)了解公司财产状况,积极配合管理人调查,提供公司可能存在的未被发现的财产线索。
(三)参与债权人会议,在会议中行使表决权,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重要事项表达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