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明确自愿离婚意愿、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
(二)双方共同前往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带上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材料。
(三)自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起三十日冷静期内,若一方反悔,可持相关证件材料撤回申请。
(四)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符合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并发证,婚姻关系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