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因证据不足、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被释放,可正常回归生活,无需担心犯罪记录问题,保持正常生活状态即可。
(二)若是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释放,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包括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时,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后续的调查和审判。
(三)因拘留期限届满且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而释放,要保管好公安机关发放的释放证明,若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或继续侦查,应配合相关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