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股东足额出资且无抽逃出资等违规行为,以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担责,无需为公司法人贷款担额外责任,可保留好出资证明等相关文件,证明自身出资情况。
(二)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要避免此类行为,规范自身在公司运营中的操作。
(三)若股东为公司贷款提供担保,要谨慎评估公司还款能力,了解担保的具体责任和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