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遇到公司要求承担少收款项,先查看劳动合同和公司规章制度有无相关责任承担规定,若没有,公司要求担责缺乏依据,员工可拒绝。
(二)若因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少收钱,可能需担责,但公司扣工资赔偿时,每月扣除部分不超当月工资20%,且扣除后剩余工资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三)和公司友好协商说明情况,若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提供要求担责的合理依据。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