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工伤认定未达10级,虽无伤残等级对应赔偿,但可主张其他费用。对于医疗费,若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实际发生金额支付;若单位未缴纳,则由单位承担。
(二)停工留薪期内,员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所在单位需按月支付。
(三)生活不能自理且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
(四)若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具体赔偿金额依据实际花费和工资等情况确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