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双方不想离婚,应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前,由任意一方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样婚姻登记机关会终止离婚登记程序。
(二)若在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没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离婚程序会自动终止,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三)如果一方坚持离婚,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来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