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出明确放弃表示:可选择书面声明或在公证机构公证时口头表明由公证员记录。书面声明应包含姓名、身份证号、与被继承人关系、放弃的房产具体信息等,且需本人签字。
(二)把握放弃时间: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表示。若遗产已处理完毕,放弃的性质会变为所有权。
(三)了解反悔条件:放弃继承权是单方法律行为,一般不得反悔,除非因受欺诈、胁迫等情形放弃。
(四)明确放弃后果:放弃后,不再参与房产的继承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