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及时保留现场证据,可通过拍照、录像的方式固定事故现场情况,同时记录对方的身份、联系方式等信息,这有助于后续定责和处理。
(二)定责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定为准,依据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和过错严重程度划分责任。若一方过错致事故,其承担全责;双方有过错,按情况分别承担主责、同责和次责;双方无过错属意外事故,均无责;一方故意造成,他方无责。
(三)若对定责结果不服,当事人可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