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收受彩礼方应退还彩礼。可先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且以离婚为条件的,收受方也需退还。可先尝试与对方沟通退还事宜,若无法达成一致,可向法院起诉。
(三)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却已共同生活,要准备好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使用情况等相关证据,以便法院综合判断返还情况。
(四)已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一般不用退还,但有特殊情况时,给付方若想主张退还,需收集特殊情况的证据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