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合同约定了检验期限,定作人需在该期限内针对质量问题通知承揽人,并在此期限内进行质量抗辩。
(二)若未约定检验期限,定作人应在综合交易性质、目的和方式等因素确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并抗辩。
(三)自收到工作成果起两年内未通知,视为符合质量要求,但有质量保证期约定的,适用保证期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条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第七百八十二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对工作成果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