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离婚冷静期内,若一方反悔不想离婚,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避免后续程序继续推进。
(二)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要及时准备好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如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三)若不小心超过了第二个三十日未申请发给离婚证,若还想离婚,就要重新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