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遇到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合理的情况,被征收人可先与征收主体协商沟通,表达自身诉求和意见,争取达成合理补偿协议。
(二)若协商不成,被征收人可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对补偿问题进行重新审查和处理。
(三)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