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被判刑者有财产,用财产支付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履行抚养的经济支持义务。
(二)若被判刑者暂无财产支付,刑满释放有收入后,要继续支付之前未付的抚养费。
(三)被判刑者可通过书信、电话等方式与子女保持联系,给予情感关怀和教育引导。
(四)即便因服刑子女监护权由他人行使,被判刑者的抚养义务也不能免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此条虽针对离婚情况,但体现了父母对子女抚养义务的持续性和不可免除性,被判刑者同样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