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方要如实告知受让方股权未出资的情况,避免后续因隐瞒信息产生法律纠纷和赔偿责任。
(二)受让方在受让股权前,要充分调查股权出资情况,若知晓未出资仍受让,需做好承担连带责任的准备。
(三)双方应签订详细的股权转让协议,明确出资义务和责任承担方式,以保障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