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可判决的处理
认可抚养权判决,要配合前夫抚养儿子。同时可与前夫协商探望儿子的时间和方式,要是协商不成,就请求法院判决确定探望事宜。
(二)不认可判决的处理
若在法定上诉期内不认可抚养权归属,可直接上诉。若已过上诉期,当前夫出现无力继续抚养、虐待子女等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况,可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要准备好如前夫经济变差、有不良嗜好等充分证据,证明变更抚养权对孩子更有利,法院会综合判断并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