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当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或是利用扶贫资金以工代赈且需使用农民工时,由于其特殊性不适宜招标,这是为了保障国家利益和特殊项目的顺利推进。
(2)若项目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因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无法通过招标来选择,只能采用特定方式。
(3)采购人自身有能力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项目,出于资源利用和效率考虑,可不进行招标。
(4)已通过招标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若能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也无需再次招标。
(5)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以保证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时,为确保项目连贯性和功能性,可不招标。
(6)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这为特殊情况预留了法律空间。
提醒: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需严格符合法定情形,企业应准确判断自身项目是否适用,避免违规操作带来法律风险,如有疑问可咨询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