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给付方请求返还彩礼,可收集未共同生活的证据,如分居证明、证人证言等,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
(二)若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要提供能证明生活困难的材料,像低保证明、收入证明等,通过法律途径请求返还。
(三)若共同生活时间短,可准备共同生活时长的相关证据,如租房合同、邻居证言等,由法院酌定返还部分彩礼。
(四)若共同生活久且彩礼用于共同开销,保留好彩礼使用的凭证,如购物发票、消费记录等,以证明无需返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