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是否在质保期内,若在,因屋面防水工程等质保期为五年,可要求开发商维修并承担费用和损失。若开发商拒绝,可向住建部门投诉或通过诉讼解决。
(二)若不在质保期,是人为原因导致,与责任人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修复费用及相关损失。
(三)若不在质保期且是公共设施部分损坏导致,业主共同向物业提出申请,经业主大会或相关业主同意后,启用专项维修资金,由维修单位进行维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此条表明物业在处理公共设施维修等事务上有相应责任和义务,与公共设施漏水启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理流程相契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