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13岁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要承担侵权责任,若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可减轻责任。若该未成年人有财产,先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二)当13岁未成年人自身出事故:
-交通事故中,按双方过错认定责任。
-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出事故,教育机构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担责;若是第三人导致损害,由第三人担责,教育机构未尽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