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因抵押人过错造成房屋价值减少,抵押权人可要求抵押人恢复房屋价值,或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若抵押人未履行,抵押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赔偿数额为房屋减少的价值。
(二)若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抵押人的事由导致房屋价值减少,抵押人无需补充担保,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人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优先受偿,赔偿数额以实际获得的相关款项为准。
(三)若双方对赔偿有约定,按照约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