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致对方损失,受损方应收集对方恶意磋商、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等证据,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直接和间接的信赖利益损失。
(二)若合同已成立生效,一方违约造成损失,受损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同时,要注意损失赔偿额应在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可预见范围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