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终局裁决撤销:用人单位若认为终局裁决存在问题,比如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仲裁委无管辖权等六种情形,可在收到裁决书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二)非终局裁决处理:当事人对非终局裁决不服,可在收到裁决书15日内向法院起诉,期满未起诉则裁决生效,生效后不能随意撤销;若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可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向仲裁委申请撤回仲裁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