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合同有书面协议,且协议选择了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同时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就依据该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二)若没有有效的管辖协议,可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三)若没有有效的管辖协议,合同未约定履行地,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可向该地法院起诉;若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就向约定的履行地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