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在劳动仲裁中参与调解有诸多好处,可快速解决纠纷,避免耗时的仲裁程序,降低潜在不利裁决风险,还能维护企业形象,所以公司可积极考虑参与调解。
(二)若公司有解决纠纷意愿,应积极配合仲裁庭的调解工作,与劳动者友好协商,争取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协议。
(三)若公司拒绝调解或调解未成功,要做好应对仲裁裁决的准备,收集相关证据以支持自身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