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应明确补偿标准,按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获一个月工资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获半个月工资补偿,月工资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二)当单位拒绝支付补偿,先尝试与单位友好协商,争取达成补偿协议。
(三)若协商无果,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其介入调查处理。
(四)也可申请劳动仲裁,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六条规定,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