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债权人而言,当存在两个连带责任保证人时,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向其中任意一个保证人要求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以保障债权实现。
(二)对于保证人来说,若实际承担的保证责任超出自己应承担的份额,一方面可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另一方面能要求其他保证人承担他们应承担的份额。若各保证人之间有关于承担份额的约定,就按照约定执行;若没有约定,则平均分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