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备书证,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社保缴费记录,这些能直接证明劳动关系、工资发放情况和劳动关系存续。
(二)提供物证,如工作证、服务证等,用于证明身份和在职情况。
(三)收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像工作相关的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录音录像等,但要保证其真实性和关联性。
(四)获取证人证言,可找同事证明工作情况,不过证人需出庭作证。
(五)合法收集证据,保证证据来源正当,且在仲裁委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及时提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