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姓名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支付工资时向劳动者提供个人工资清单。
(二)劳动者要重视工资条,通过工资条了解工资构成和各项扣除情况。
(三)若用人单位不提供工资条,劳动者先与单位协商索要。
(四)协商不成,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