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未登记结婚且无共同生活的情况下,要保留好给彩礼的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以便主张全额返还彩礼。
(二)已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需收集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彩礼用途等方面的证据,为争取合理的返还比例做准备。
(三)若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要提供能证明生活困难程度的材料,如贫困证明等,按照公平原则确定返还数额。
(四)若彩礼用于购置结婚用品,要留存购物凭证等证据,以证明相应部分不应返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