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嫌疑人若有退赃退赔、自首等情节,应及时向司法机关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证据,如退赃的转账记录、自首的时间地点证明等,以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二)对于被害人而言,若犯罪嫌疑人有退赃退赔行为,应出具谅解书,这对犯罪嫌疑人量刑有利,同时也有助于自身损失的弥补。
(三)律师在案件中应充分收集和整理犯罪嫌疑人退赃退赔、自首、初犯等相关证据,在庭审中为犯罪嫌疑人进行有效的辩护,争取更有利的判决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