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申请阶段,夫妻双方要提前准备好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离婚协议书等材料,一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确保材料齐全,避免来回折腾浪费时间。
(二)冷静期内,双方要认真思考婚姻状况,若决定继续维持婚姻,任何一方都可到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
(三)冷静期届满后30天内,双方务必再次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注意把握时间,防止错过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联)》联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