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第三人是债务加入时,第三人与债务人成为连带债务人,债权人可要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债务。因此,债权人要及时关注第三人是否通知债务加入,若第三人表示愿意加入,应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态度。
(二)对于无利害关系的自愿清偿,第三人清偿后在清偿范围内取得对债务人的债权。第三人要注意保留清偿证据,且不能损害债权人利益。
(三)若是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清偿,如保证人,清偿后可依据规定向债务人追偿,第三人需了解追偿的具体规定和流程。
(四)各方在第三人帮债务人还钱时,明确行为性质并形成书面凭证,这样能有效减少后续债权债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