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子证据:查看配偶手机,对与第三者的暧昧聊天记录、亲密照片或视频等进行拍照或截屏保存,通信软件语音消息、邮件也可留存。
(二)视听资料:在公共场合拍摄配偶与第三者亲密的录像或照片;合法在家中安装摄像头获取相关视频。
(三)证人证言:让与配偶和第三者共同认识且了解情况的邻居、朋友作证。
(四)书证:查找配偶写的忏悔书、保证书等书面材料。
(五)合法性:收集证据过程要合法,非法取得的证据无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