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认定盗窃从犯数额时,直接按照其参与的共同盗窃数额来确定量刑幅度,不用单独区分从犯和主犯在数额认定上的差异。
(二)判断从犯在犯罪中的作用,如仅负责望风、分赃较少等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情形,在量刑时可向法官提供相关证据,争取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