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保停工留薪期工资正常发放。企业应严格按照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不能随意克扣或拖欠。
(二)及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当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企业要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该补助金。
(三)对于5-10级工伤职工,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