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拒绝收房:当商品房不符交付条件时,直接拒绝收房。若开发商强行交付,留存好拒绝收房的书面材料,作为开发商未完成交付的证据。
(二)要求开发商担责:若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按合同主张赔偿;若未约定,参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赔偿额。
(三)解除合同:因房屋不符交付条件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可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情况特别严重时可主张惩罚性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