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破产清算、重整、和解都用于处理债务人财务困境,启动条件类似且可相互转换,但在目的、启动主体、措施和法律后果上存在区别。
法律解析:
破产清算、重整、和解同属破产程序,启动条件均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重整与和解程序可在申请破产清算时直接提出,破产清算在符合条件下也能转换为重整或和解。不过,三者存在明显区别。目的上,破产清算是分配财产终结债权债务,重整是拯救企业继续经营,和解是协商避免破产。程序启动主体方面,破产清算可由债务人、债权人等提出,重整可由债务人、债权人、股东等申请,和解一般由债务人提出。了解这些不同,能让债权人、债务人更好地选择合适程序维护自身权益。若在实际遇到涉及破产程序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