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符合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无法达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有效决议、董事长期冲突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经营管理有其他严重困难且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重大受损等情形,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以知情权等权益受损或公司亏损等为由提起的,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解析:依据相关法律,当公司出现上述特定的经营管理严重困难情形时,股东为保护自身权益,可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这是因为公司的正常运转依赖于有效的决策机制和管理秩序,若出现这些问题且无法解决,继续存续可能给股东带来重大损失。而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损或公司亏损等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法院不予受理,是因为这些情况有其他法律途径解决,并非必然导致公司解散。如果遇到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复杂问题,不确定是否符合解散公司的法定情形,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