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被指控诈骗3400元,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陈述案件情况,争取认定为自首情节,以获得从轻处罚。
(二)主动退还诈骗所得的3400元,并赔偿被害人可能遭受的损失,这属于退赃退赔情节,能在量刑时起到积极作用。
(三)若知晓其他犯罪线索,可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争取立功,从而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