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发现监护人有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如虐待、暴力伤害等,相关人员应及时收集证据,如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证人证言等,然后向法院提出撤销抚养权的申请。
(二)当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无法履行且拒绝委托他人,致使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可先尝试与监护人沟通,若沟通无果,收集被监护人生活无保障等相关证据,向法院申请撤销其抚养权。
(三)对于监护人实施的其他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样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之后向法院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