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应及时准备书面异议材料,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交。等待法院在十五日内审查,若理由成立会撤销或改正执行行为;若不成立可在裁定送达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二)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要提出案外人异议。待法院审查作出裁定,若对裁定不服且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可在裁定送达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可启动执行监督程序,依靠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