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保证期间性质。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固定期间,不会因为任何情况而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应重视该期间。
(二)把握不同保证方式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要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从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从请求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三)注意诉讼时效时长。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通常为三年,债权人要在该时间内积极主张权利。
(四)及时行使权利。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行使权利,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所以要在保证期间内采取行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