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解除权 , 也叫随时解除权 , 是指合同一方或双方 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无条件地解除已经成立的合同 。 任 意解除权有法定和约定之分 , 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为法定 任意解除权 , 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约定任意解除权 。 我 国 《 合同法 》 总则没有规定任意解除权 , 但在 《 合同法 》 分 则的几个有名合同中却有明确规定 。 应当说 , 任意解除权 的设立背离了合同严守原则 , 其存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及其适用的范围都有值得深入探究的地方 。 而在司法实 践中 , 对能否通过约定抛弃法定任意解除权 , 在没有法定 任意解除权的合同中能否约定任意解除权 , 也存在较大 的分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