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适格法律依据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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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来说,这个被告不适格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一十九条,只有符合法律规定中的起诉条件: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明确的被告、有具体诉讼的请求事实和理由以及符合人员法院管辖的才有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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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不适格法律依据是什么

被告主体不适格,主要是指被告的身份、资格、权利义务、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不合乎法律规定的,没有诉讼主体资格

被告不适格,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成为诉讼当事人的资格。

民事诉讼法中,原告如果不满足《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条件的,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08条,裁定驳回起诉即可。但是对于原告诉错对象即“被告不适格”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很多地方法院理所当然地“类推适用关于原告不适格的规定”,习惯性地用“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起诉需要满足一些条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不适格主要是指被告的身份、资格、权利义务、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不合乎法律规定的,没有诉讼主体资格,比如被告与该诉讼案件无关、被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其起诉的被告不明确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

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二、被告主体不适格如何处理

被告主体不适格法院可能会驳回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中,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保险金请求权只能由被保险人,同时也是受益人的员工陈某享有,原告不享有本案保险金的请求权,说明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当属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范围。而对于不应当受理的案件受理后的处理方式,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可见,一审法院用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中,对被告的要求是“明确”,不论正确与否。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在被告主体错误的情况下,有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实例存在。同为程序上的主体错误,结论却有云壤之别。在仅在被告主体错误的情况下(若原、被告主体同时错误,仅以原告主体错误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即可),说明原告有诉权,只是诉权的指向对象错误,或是诉讼请求的提法不当,这与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况下不享有诉权的情形在质上具有绝对性的差异。因被告主体不适格而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形往往是在原告主体适格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到案件的实体审查之后才能得知,而原告主体不适格则从根本上阻止了诉讼程序的启动。同理,裁定驳回起诉应当以起诉是否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为判断标准,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是在案件应当受理的前提下,对案件实体进行审理后的判断结果。而只要原告起诉时,被告明确,即使被告主体有误也不属于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当然不得用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应当用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需要说明的是,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在被告主体错误的情形下,也有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实例存在,这有待于司法实践的统一。

综上所述,这个被告主体不适格的话是会被法院驳回起诉的,这个主体不适格就是对于一个具体的诉讼不能用自己的名义成为诉讼当事人的资格,这也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体请求权的一种否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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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适格法律依据是什么?
被告不适格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的被告必须是明确的,且是与案件诉讼请求有直接的关联性。除此之外,起诉还必须要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法人或者是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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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主体不适格,法定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法律对一些商业活动主体有特殊要求,在从事这样的经济活动时,若主体不适格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无权代理、公司内部机构或分支机构、无行为能力人等缺乏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对外签订合同也属于主体不适格的情况,但这些情况较易识别。需要注意的是当主体符合普通的民事主体资格,仅仅在特定交易中属于不适格主体时,带来的法律风险就更具有隐蔽性,普通经营者难以准确识别。
(1)无权处分人。当交易主体无权处分合同标的,将影响合同效力。
(2)不具有法定的资格。法律依据一些商业活动只能由具有特定资格的民事主体才能进行,而普通民事主体从事这些活动将导致主体不适格。
(3)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法律禁止一些主体从事特定交易活动,若对方恶意利用这种禁止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企业面临法律风险。
(4)合同义务部分为第三人才能履行。这种主体不适格更为隐蔽,合同主体并非不符合合同所有内容,而是合同部分内容必须特定第三人才能完成,这样会导致部分合同内容无效或效力待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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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适格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被告不适格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在本部法律中当事人起诉必须满足起诉条件:原告和被告之间的直接利害关系、被告明确、诉求的事实和请求明确具体、诉讼案件受管辖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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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表姐去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行政诉讼案件,但是不适格被法院驳回了,行政复议行政机关不适格怎么办
[律师回复] 《行政诉讼法》及《若干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给审判实践带来一定的困惑。笔者试做以下分析,以期能够破解。
一、关于行政复议程序与适格被告的现行规定 针对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对复议机关作为情况下的适格被告作出规定,即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若干解释》第22条对复议机关不作为情况下的适格被告作出规定,即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原告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若干解释》的规定弥补了复议机关不作为情况下,如何确立适格被告的问题。
二、驳回行政复议申请情况下,适格被告的确立 针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1款规定的两种情况下,复议机关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情形,确立被告适用的规则,应当与《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及《若干解释》第22条适用的规则相同,也就是说行政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属于复议机关作为类的,确立被告适用《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属于复议机关不作为类的,适用《若干解释》第22条的规定。 根据上述确立被告适用规则的分析,在这一问题上,需要解决《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1款规定属于复议机关作为还是不作为的问题。笔者认为:
(一)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属于复议机关已经作为,应当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确立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理由是: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并经实体审查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复议决定,复议机关已经履行复议职责,但这一复议决定实质上没有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说,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是原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判决即可,对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行为再做评价已没有实际意义。
(二)对于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规定的受理条件而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属于复议机关不作为类,应当依据《若干解释》第22条规定确定被告。理由是:不论行政复议机关针对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还是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都是在程序上对申请人行政复议权利的限制,均没有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实体审查,对于申请人来说是一种不作为行为。确定复议机关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适格被告问题,应根据原告提起诉讼的具体诉讼请求来确认,即根据原告诉什么来确定谁作为被告。但原告超过起诉期限提出复议,复议机关受理后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形除外。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超过起诉期限的,法院不予受理。通常情况超过起诉期限的也会超过复议期限,复议机关受理后又驳回的,原告因超过起诉期限不能起诉原具体行政行为,只能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 综上分析,行政复议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原告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不同的情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及《若干解释》第22条的规定确定适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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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适格的法律依据是怎么规定的
目前法律制度中没有被告不适格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原告应该跟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另外要求有明确的被告,至于哪些情况下属于被告不适格,缺乏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被告的身份,资格,权利义务等不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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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最近我们公司被告了,因为是我公司请了一批外聘人员来帮忙,因为公司最近个月事情多,人手不够,但是这批员工没有和我们公司签订任何合同,我们是和他们的公司的签的合同,钱也是给他们公司的,由他们公司支付工资,但是最近他们公司拖欠他们这段时间的公司,他们就把我们告了,我们是无辜的啊,请问主体不适格的仲裁裁决有哪些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单位主体或劳动主体有问题,就是被告的单位、劳动者不是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相对应的法律依据如下:
《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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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被告不适格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民事诉讼被告不适格的法律依据目前是没有明确的,只对于起诉的条件进行了明确。在我国的人民法院对于主体不适格的民事诉讼处理过程中,裁定驳回起诉是因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受案条件,法律后果是以裁定驳回起诉的形式宣布原告没有诉权,其诉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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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弟弟最近已经被拘役了,现在不知道需要怎么处理?大家知道拘役能适用缓刑吗这个问题?
[律师回复] 拘役与刑事拘留、行政拘留、民事拘留虽然都是短期剥夺自由的强制方法,但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1)性质不同。拘役是刑罚方法;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行政拘留属于治安行政处罚;民事拘留属于司法行政性质的处理,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
(2)适用的对象不同。拘役适用于犯罪分子;刑事拘留适用于《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行政拘留适用于违反治安管、,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行为人;民事拘留适用于具有《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的六种行为之一,但又不构成犯罪的民事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
(3)适用的机关不同。拘役和民事拘留均由法院适用,而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则由公安机关适用依据的法律不同。拘役的适用以刑法为依据;刑事拘留的适用以刑事诉讼法和逮捕拘留条例为依据;行政拘留的适用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为依据;民事拘留的适用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
(5)期限不同。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刑事拘留的期限最多延长至30日;行政拘留的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民事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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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原告主体是否适格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需要根据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来判断,但当事人适格又与实际上的实体法律关系主体不同。一般认为,诉讼实施权的基础为管理权和处分权。按照处分权原则,当事人就诉讼标的可以进行放弃、承诺、和解等诉讼行为,并受既判力拘束。如果无处分权或管理权的人为这些诉讼行为就毫无法律意义。一般而言,争议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就该法律关系具有诉讼实施权,即是适格的当事人。如果对合同无任何关系的第三人要求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而提讼,则是不适格的原告。但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有管理权或处分权的第三人,就该权利或法律关系,也具有实施诉讼的权能,是适格的当事人。如破产管理人就涉及破产企业的诉讼具有当事人适格,可以作为原告或者被告应诉。无诉讼实施权,则当事人不适格。
2、具体到各种诉讼,在给付之诉中,原告只要主张自己有给付请求权,就是适格的原告,而被原告主张有给付义务的人,即为适格的被告。至于是否确实享有给付请求权或负担给付义务,是在审理过程中要查明的事实,是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的理由,而不是当事人适格的要件。
3、确认之诉是当事人要求确认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诉讼,因此在确认之诉中,就该法律关系有争执的当事人为适格的原被告。由于确认之诉可以对他人间的法律关系,因此与有无管理权、处分权无关。只要实体法律关系在当事人间不明确且有保护的必要,就可提起确认之诉。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若能够通过其他诉讼得到救济,则不能提起确认之诉。原告要求确认的必须是法律关系,纯粹事实不得提起确认之诉。但现代各国为发挥确认之诉解决纠纷与预防纠纷的功能,规定对于法律关系的基础事实是否存在也可以提起确认之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应当向人民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由人民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怎么确定原告主体是否适格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怎么确定原告主体是否适格问题解答如下,
1、需要根据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来判断,但当事人适格又与实际上的实体法律关系主体不同。一般认为,诉讼实施权的基础为管理权和处分权。按照处分权原则,当事人就诉讼标的可以进行放弃、承诺、和解等诉讼行为,并受既判力拘束。如果无处分权或管理权的人为这些诉讼行为就毫无法律意义。一般而言,争议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就该法律关系具有诉讼实施权,即是适格的当事人。如果对合同无任何关系的第三人要求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而提讼,则是不适格的原告。但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有管理权或处分权的第三人,就该权利或法律关系,也具有实施诉讼的权能,是适格的当事人。如破产管理人就涉及破产企业的诉讼具有当事人适格,可以作为原告或者被告应诉。无诉讼实施权,则当事人不适格。
2、具体到各种诉讼,在给付之诉中,原告只要主张自己有给付请求权,就是适格的原告,而被原告主张有给付义务的人,即为适格的被告。至于是否确实享有给付请求权或负担给付义务,是在审理过程中要查明的事实,是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的理由,而不是当事人适格的要件。
3、确认之诉是当事人要求确认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诉讼,因此在确认之诉中,就该法律关系有争执的当事人为适格的原被告。由于确认之诉可以对他人间的法律关系,因此与有无管理权、处分权无关。只要实体法律关系在当事人间不明确且有保护的必要,就可提起确认之诉。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若能够通过其他诉讼得到救济,则不能提起确认之诉。原告要求确认的必须是法律关系,纯粹事实不得提起确认之诉。但现代各国为发挥确认之诉解决纠纷与预防纠纷的功能,规定对于法律关系的基础事实是否存在也可以提起确认之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应当向人民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由人民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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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适格的法条依据包括什么?
被告不适格的法条依据包括《民事诉讼法》以及其司法解释。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的程序规定中,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起诉。但是对于原告诉错对象即“被告不适格”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很多地方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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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金融借款格式合同的判定依据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金融借款格式合同的判定依据问题解答如下, 格式合同是因为在一些情况下,相关的情况以及约定的事项是相似的,因而就有了格式合同,这个都是提前拟定好的,那么对于金融借款的格式合同又是怎么样的,相关的认定依据是什么呢?格式合同又有哪些无效的情形,我们都会有这样的疑问,接下来就让我们一同来了解金融借款格式合同的认定依据。
(1)当事人适格,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具有标的。
(1)当事人适格,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合同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格式合同中如有规定免除制定方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均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格式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该条规定了提供方的一般义务,并规定了提供方对免责格式条款的“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
关于如何判定是否采取了“合理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
(二)》)第6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39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违反提示义务、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合同法解释
(二)》第9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39条第1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应当支持。
金融借款格式合同的认定依据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金融借款格式合同的认定依据问题解答如下, 格式合同是因为在一些情况下,相关的情况以及约定的事项是相似的,因而就有了格式合同,这个都是提前拟定好的,那么对于金融借款的格式合同又是怎么样的,相关的认定依据是什么呢?格式合同又有哪些无效的情形,我们都会有这样的疑问,接下来就让我们一同来了解金融借款格式合同的认定依据。
(1)当事人适格,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具有标的。
(1)当事人适格,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合同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格式合同中如有规定免除制定方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均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格式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该条规定了提供方的一般义务,并规定了提供方对免责格式条款的“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
关于如何判定是否采取了“合理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
(二)》)第6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39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违反提示义务、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合同法解释
(二)》第9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39条第1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应当支持。
被告不适格, 被告可以申请驳回诉讼吗
[律师回复] 也就是说原告时。最后,查明了原告告错了人,没有要求有适格或正确的被告,只要求是明确、具体。被告某县粮食局并非某粮管所改制后的权利义务承继人,两者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被告应当是适格的被告,即认为被告不适格也是程序上的问题。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理由是民诉法108条关于“有明确的被告”,故应当裁定驳回,笔者倾向 第二意见,理由如下,原告享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而不应裁定驳回。而如果裁定驳回,原告再次对被告提讼,符合条件,其丧失的是实体胜诉权,故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申请撤诉的。对此我们首先对裁定驳回与判决驳回诉请加以区别。驳回是人民对已受理的案件: 第一,是指被告明白、正确,被告不适格。在一次性补发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后原告就再也没得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原告认为被告与其下属单位某粮管所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承继关系,为此向提讼,要求被告按劳动法规补偿相关补助。某粮管所因企业改制后归口县粮油储运公司。【分歧】被告不适格是裁定驳回还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存在不同意见【案情】原告胡某称,其夫系被告某县粮食局下属单位某粮管所的职工,并工作至退休。但2003年粮管所进行改制后被注销。1985年其夫去世后,原告作为遗属每月从粮管所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如果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不适格(即原告告错了人),就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对审理的案件依照实体法的规定,认为当事人的实体请求无正当理由或法律依据而以判决形式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是对当事人实体请求权的一种否定评价。具体对于上述案例的处理,只要明确谁是被告就可以了,指出侵犯其权益或与其发生争执的对方是谁。原告在时只要有明确被告,符合条件,可由主动依职权释明原告更换被告或动员原告申请撤诉。如原告不同意更换被告。其理由是民诉法108条关于“有明确的被告”,笔者建议对于原告的被告不适格,为方便当事人诉讼。 第二,仍应受理,这将造成不必要的重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1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人民应立案受理,立案后又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裁定驳回。对本案已经开庭审理,且原告的符合民诉法第108条的规定,原告主张权利。一种意见认为,民事程序法对此类纠纷又无限制,原告就有诉权,原告就有诉权,至于原告是否具有胜诉权,则需要进行实体审理后才能作出判决。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是诉权的依据,行使诉权必须提出实体法的请求权作为依据,但是诉权的存在与实体法的请求权是否真正存在无关。当事人只需根据自身的法律评价主张一种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就行了,至于这种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裁判的确认和支持,并不影响诉权的存在。可见,就被告不适格问题来讲,只要原告主张或提出了某项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体现司法为民和诉讼经济原则,诉权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没有实体权利内容的民事诉讼程序权利,按相关实体法或按证据不足不具备实体权利和要件处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应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诉权分为两个方面,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前者称为权,后者为胜诉权,经过审理,发现原告的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的立案条件而裁定予以驳回的司法行为,应从程序上裁定驳回。【评析】对《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理解不同是产生上述两种意见的原因,但它与实体权利有联系。因此,符合管辖受理的范围,减少当事人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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