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公司应明确各项费用和债务的性质,准确区分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权益、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与税款以及普通破产债权。
(二)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三)及时核算并支付职工权益,如工资、医疗补助等费用和补偿金。
(四)缴纳欠缴的除职工权益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
(五)若有剩余财产,再对普通破产债权按比例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