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辆登记人即使用人时,发生侵权情况,自身承担赔偿责任,此时应积极配合调查,准备好相关资金用于赔偿。
(二)使用人与登记人不一致,且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使用人要及时与受害者沟通赔偿事宜。登记人有过错的,如明知使用人无驾驶资格等仍出借,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登记人应反思自身过错并履行赔偿义务。
(三)车辆因租赁、借用等导致使用人与登记人不同,先由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使用人承担。使用人要确保赔偿能力,若无力赔偿,登记人有过错的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登记人需根据过错程度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