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购人要确保自身具备合法主体资格和足够资金实力,在收购过程中不做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事。
(二)若采用要约收购,当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投资者持有或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30%且继续增持时,要依法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三)进行协议收购,收购人需与被收购公司股东达成股份转让协议。
(四)收购行为要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股比例达到一定标准时,按规定报告、公告。
(五)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等事项,需取得有关部门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